1980年出生的王某2023年應聘遠洋漁船船員,原計劃出海兩年從事金槍魚打撈工作,但是在出海后卻出現了嚴重的暈船情況,難受到「用手、用瓶子敲打自己腦袋,甚至用頭去撞墻」的程度。當漁船行至太平洋庫克海域時,王某在船艙內自縊身亡。
后經協商,某遠洋漁業公司共賠償王某家屬20余萬元,但事后王某家屬以賠償金額過低等為由,要求法院撤回之前的協商結果,并向某船員服務公司與某遠洋漁業有限公司等索賠200余萬元。一審法院寧波海事法院駁回了王某家屬的訴訟請求。
10月20日,紅星新聞記者從王某家人處了解到,今年8月,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
▲王某生前照片 受訪者供圖
內陸男子應聘后赴遠洋打撈金槍魚
出海嚴重暈船在船上自盡
王某哥哥告訴紅星新聞,王某是湖南湘潭人,學歷不高,此前曾在湘潭當地和廣東打過零工,并沒有在漁船上工作的經驗。「我們從小生活在內陸地區,之前連大海都沒見過,更別說出海了。他應聘遠洋漁船船員的時候已經43歲了。」
據裁判文書網此前公布的寧波海事法院一審判決書顯示,2023年3月,王某與某船員服務公司簽訂了《普通船員勞動合同書》,隨后經王某同意,其被派遣至某遠洋漁業公司的漁船上從事公海金槍魚打撈工作,在漁船上王某擔任船員崗位。而在當年的5月15日,王某的親屬卻突然接到某船員服務公司的通知稱,王某當月12日在船上自盡身亡。
紅星新聞記者從王某哥哥提供的王某的漁業船員證復印件上看到,王某在2023年2月完成基本安全培訓,「經考試合格,可在海洋漁業船舶上從事普通船員工作」,證件有效期截至2028年2月。

▲王某在2023年取得的漁業船員證復印件 受訪者供圖
此外,記者從船員服務公司在一審時提交給法院的證據中看到,2023年3月,王某曾參加過該公司組織的船員安全與法治教育培訓,其中包括「由普陀區健康教育所心理專家老師對船員進行心理健康培訓,如何在船上正確進行自我心理調適等」。

但是據同船船員證實,出海后,王某在船上遭受嚴重暈船,無法進食,風浪越大,吐得越厲害,想吃但是吃不下,一吃就吐,甚至吐出膽水,身體狀態非常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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