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據媒體消息,7歲孩童放學后私自去鄰居家玩耍,不幸從陽台墜樓身亡,父母悲痛之下將鄰居訴至法院索賠。鄰居則稱不知情且無看護義務,拒絕賠償。經廣西梧州市兩級法院審理,這起生命權賠償糾紛案有了最終結果。

2024年10月,7歲的小強(化名)放學后到鄰居家,與10歲的小雲、7歲的小朵玩耍,隨后小強從鄰居家4樓陽台圍欄處墜樓,當場身亡。小強父母報警后,員警到現場勘查并做筆錄問詢,得知陽台圍欄高94厘米。
小強父母認為,自2023年3月1日起,農村自建樓房防護欄桿、圍墻垂直高度不應小于1.
1米,而鄰居家房屋圍墻高度僅94厘米,不符合規范,存在安全隱患。小雲、小朵的父母作為房屋使用人和管理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,應擔責。于是,他們向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訴,請求判令小雲、小朵的父母賠償死亡賠償金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7萬余元。
鄰居辯稱無過錯
小雲、小朵的父母稱,房屋是2007年與親屬在農村宅基地上自建,建造時沒有《民用建筑通用規范》等強制規定,不應以2023年生效的新規范追溯認定合法性。
據小雲和小朵所述,小強兩次自己爬上陽台圍欄,都被小雲拽下,第三次趁小雲不備爬上并到圍欄外面,小雲發現后想拉他回來但未成功,之后小強自己跳下。事發后,小朵、小雲及時找親人救助,還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報告派出所。他們作為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,主動及時救助小強,并無過失。

「事發時我們不在家,也沒邀請小強來玩,對他來玩并不知情,無法盡到基本安全看護提醒責任。
我們對小強既無法定監護義務,也無委托監護義務,無需承擔監護職責。」小雲、小朵的父母表示。
法院認定鄰居無責
岑溪法院審理認為,農村自建樓房「圍墻垂直高度不應小于1.1米」的規定于2023年3月1日起實施,而鄰居家房屋建于2007年,當時并無相關強制規定。且案涉房屋陽台走廊地板砌磚裝修后圍墻高94厘米,小強身高112厘米,圍墻高度對他不存在安全隱患。
關于鄰居是否有過錯、是否需擔民事責任,法院指出,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》,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人,但待證事實與年齡、智力等相適應的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做證人。
公安機關事發后對小雲和小朵作了問詢,兩人陳述的是親身經歷,能相互印證且與年齡、智力相適應,證言可采信。
依據民法典,自然人生命權受法律保護,侵權責任構成需同時具備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、存在損害事實、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、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要件。小強墜樓身亡,根據其父母提供的證據,無法認定鄰居存在侵權行為,他們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。
鄰居房屋是私人住宅,非公共場所,事發時房主不在家且未邀請小強來玩,對小強來玩并不知情,無法盡到基本安全看護提醒責任,要求其擔責無法律依據且違背公平原則。小強擅自進入鄰居家發生意外,損害后果應由其自身及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。
岑溪法院作出一審判決,駁回小強父母的訴訟請求。

小強父母不服,向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后經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,雙方自愿達成和解協議:小雲、小朵的父母支付吳強父母經濟幫助金1萬元,雙方互不追究該案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