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這就是重男輕女的下場!」彰化縣一名女子的父親去世後,大哥傳來一段影片遺囑,內容是父親表明遺產只給兒子,不給女兒,理由是她「照顧品質特別差、特別不用心」。女兒不服,一狀告上法院要求確認遺囑無效,而判決結果出乎眾人意料。
這起近期公開的繼承糾紛案件,發生于彰化縣,主角是已故的辛老先生。辛老先生于2024年11月過世,育有兩子一女。老先生生前對子女態度迥異,認為兩名兒子悉心照料、孝順有加,女兒卻敷衍馬虎,甚至覺得自己最終臥病在床與女兒照顧不周有關。
為此,辛老先生生前特地錄製影片遺囑,明確表示要將現金全數留給兩名兒子,取消大女兒的繼承權。錄影時,他還特意找來五人見證,以為人多即可確保遺囑有效。然而他未注意到,這五名見證人僅靜立一旁,未在鏡頭前自報姓名與身份,也未說明錄製日期。

辛老先生過世後,大女兒從外地返鄉奔喪,才從大哥手中看到這段影片。她深感不公,認為自己多年來亦盡了照顧責任,只是方式與弟弟不同,不應被剝奪繼承權。幾經思考,她決定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確認遺囑無效。
法院審理後迅速作出判決,認定這份影片遺囑無效。此結果讓兩名兒子相當困惑,認為父親明明是自願立遺囑,且有五人見證,為何無效?
此事在網路上引發討論,多數意見指出遺囑無效的兩個關鍵原因:
首先,錄影遺囑有嚴格形式要求。必須由遺囑人親自、完整陳述內容,且遺囑人與見證人均需在影片中表明姓名與身份,並明確說明錄製之年、月、日。辛老先生的影片中,僅有他本人陳述,見證人既未露面也未表明身份,日期亦未提及,明顯不符合規定。
其次,見證人資格有明確限制。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、與繼承無利害關係之人。網友分析指出,繼承人、受遺贈人及其關係密切者,依法不得擔任見證人。
辛老先生找的五人中,小兒子本身是繼承人,其女友亦有利害關係,僅一位鄰居符合資格,未達法定「兩位以上合格見證人」的要求。

有網友進一步分享錄製有效影片遺囑的正確方式:應一鏡到底、不可剪輯,鏡頭需清晰拍攝遺囑人與見證人面容及上半身,環境應安靜、聲音清楚。
開頭需說明日期,遺囑人與見證人應逐一自報姓名並表明見證意圖。見證人建議選擇無利害關係的鄰居、友人,避免由親屬或繼承人之配偶擔任。影片原始檔應妥善儲存,並建議製作多份備份以防遺失或篡改。
另有網友舉出類似案例:臺中一位陳姓老太太生前錄製影片遺囑,欲將房產留給女兒與小兒子,排除大兒子繼承權,並請裡長與社群幹事見證。然而法院最終仍判遺囑無效,原因在于影片中主要由見證人提問、老太太回答,非其自主完整陳述,且所有人未在鏡頭前表明身份與錄製時間。
這兩起案例皆提醒民眾,訂立遺囑雖是為妥善安排身後事、避免子女爭端,但若忽略法定形式要件,反而可能導致遺囑無效,甚至加深家庭矛盾。許多民眾認為只要清楚表達意願即可,卻常未注意身份表明、日期記載等關鍵細節,以及見證人資格的審慎篩選。
若擔心影片遺囑易生爭議,許多法律人士建議可優先考慮公證遺囑,或結合影片與書面遺囑(如代筆遺囑),相互佐證以降低無效風險。畢竟訂立遺囑的本意是釐清分配、平息紛爭,而非創造新的家庭矛盾。唯有謹慎遵循法律要求,才能使遺願真正獲得落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