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5年10月1日下午6點39分,北京市房山區警方接到一通匿名舉報電話。電話那頭的聲音急促,指稱某足療店內有非法[性.交]易正在進行。警方迅速出動,藍紅警燈在傍晚的街道上閃爍。
足療店內,張某正躺在按摩床上。女技師剛開始服務幾分鐘,突然臉色一變,低聲說:「快,從後門走。」語氣裡的慌張讓張某本能地照做。他翻身下床,跟著女技師穿過走廊,推開一扇不起眼的門——門外不是想象中的小巷,而是守候多時的警察。
「不許動!」警察的聲音在狹窄的通道裡迴響。張某愣住了,手裡還攥著剛從錢包取出的五百元鈔票。這筆錢,成了後來法庭上的關鍵證據。

警局詢問室裡,白熾燈的光刺眼。警察出示足療店價目表:普通按摩一百八十元,全身按摩兩百五十元。張某支付的五百元,遠遠超過這些項目的定價。「我…我看到店裡有優惠活動……」張某解釋,聲音越來越小。
筆錄上,張某和女技師都簽了字、按了手印。警方認定,兩人已就[性.交]易達成合意,只是因警察到來未能實施。根據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,張某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。
張某不服。他堅稱自己只是做普通按摩,從後門離開是技師要求,並非自願。行政復議被駁回後,他將公安機關告上法庭。法庭上,張某的律師提出多點質疑:警方檢查筆錄簽名與實際檢查人員不符,屬于程式瑕疵;張某要求調取詢問時的錄音錄影,復議機關未予理會。

但證據的天平傾向警方。法院審理認為,張某在詢問中已承認與技師談妥價格,筆錄上的簽名真實有效。從後門離開的行為,在正常消費情境下不合常理。
至于檢查筆錄的簽名問題,法院認定屬「一般瑕疵」,不影響案件定性。
二審維持原判。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:「如果只是正常按摩,完全可以從正門坦然離開,無須藏頭露尾。」張某要求的錄音錄影,警方表示因技術問題未能儲存,但現有筆錄已足夠證明違法事實。
案件受理費五十元,由張某承擔。走出法院時,他想起那個傍晚的選擇——如果當時拒絕技師的要求,如果堅持從正門離開,如果沒有支付那五百元……但人生沒有如果。五日的拘留記錄,將永遠留在他的檔案裡。
這起案件在當地引發討論。法律人士指出,賣淫嫖娼的認定,關鍵在于雙方是否達成合意,以及是否有金錢交易。逃避檢查的行為,往往成為法官判斷當事人心虛的重要依據。而警方在執法過程中的程式正義,同樣受到司法審查。

張某的經歷,成了許多人的警示:有些門,推開前要想清楚;有些選擇,做了就要承擔後果。在法律面前,任何試圖從「後門」溜走的僥倖,最終都可能通向意想不到的終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