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通某電子廠的車間裡,劉某又一次從工位上起身,走向車間盡頭的衛生間。這已經是他這個月第11次長時間離崗了。監控顯示,他單日最長在衛生間停留了6小時21分鐘,幾乎佔據了整個白班時間。車間主管多次提醒,劉某卻以「身體不適」為由搪塞。公司最終以「變相曠工」為由將其解僱。

劉某不服,將公司告上法庭。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,劉某的行為明顯超出正常[生·理·需·求]范圍,屬于利用如廁時間逃避工作,嚴重違反勞動紀律。
法院認定公司解僱合法,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。
與此同時,在北京順義區,另一場關于「如廁權」的官司正在上演。李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值班員,某日值班時突發腹痛,他立即聯絡同事頂崗,隨後前往衛生間。整個過程僅3分鐘,但公司卻以「擅離職守」為由將其解僱。
順義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,李某的行為屬于正常[生·理·需·求],且已提前安排同事頂崗,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。法院認定公司解僱違法,判決公司賠償李某6萬餘元。

兩起案件,兩種結果,背後折射的是法律對「合理需求」與「摸魚違紀」的精準區分。法律人士指出,判斷標準主要看三個維度:主觀意圖(是否以如廁為名逃避工作)、行為合理性(時長和頻率是否在正常范圍內)、崗位屬性(是否屬于特殊崗位需要連續在崗)。
企業雖然享有用工自主權,但必須嚴守合理合法邊界。員工如廁是基本[生·理·需·求],企業不能以管理之名剝奪;但員工也不能以如廁為幌子消極怠工。
法律的平衡點在于:既要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,也要維護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。

這兩起案件給企業和員工都提了個醒:廁所不是法外之地,如廁權有邊界,摸魚行為有代價。只有雙方都尊重法律、遵守規則,才能構建和諧的勞動關係。